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方中途退场的情况并不少见。当中盾建工作为已退场的施工方,就其已施工部分的工程款主张权利时,一个常见的争议焦点是:是否必须等待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之后才能主张?答案并非绝对肯定,需结合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进行具体分析。
从法律原则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即使合同有效,承包人也有权就其已完成的合格工程请求支付相应价款。这意味着,工程款的支付义务与已完工程的质量合格直接相关,而非必然与整体工程的最终竣工验收挂钩。
关键点在于“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与计价方式。如果中盾建工已施工的部分工程,在退场时已经过发包人、监理人或后续施工方的中间验收或分段验收,确认为合格工程,那么其工程款请求权通常已经具备行使条件。实践中,可以通过已完工程的工程量确认单、阶段验收报告、监理日志等证据来证明工程质量和进度。此时,中盾建工无需等待可能历时数年的整体工程竣工,即可主张权利,以避免自身资金被长期占用,陷入被动。
若合同中有特别约定,例如明确约定“所有工程款支付均以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条件”,则可能对中盾建工的权利主张构成限制。但需注意,此类格式条款若显失公平,过分加重了已退场施工方的责任,排除其主要权利,可能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被认定为无效。法院在审理时,也会基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倾向于保护实际完成工作的施工方的合法权益。
从诉讼实践角度,中盾建工可以选择提起请求支付已完工程价款的诉讼。在诉讼中,可通过司法鉴定程序对已完工程的价款进行评估确定。只要能够证明其施工部分的质量合格,法院通常会支持其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工程款的诉求,而不以整体工程是否竣工为判决前提。这体现了法律对劳动价值的尊重和对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护。
中盾建工作为已退场的施工方,主张其已施工部分的工程款,并不以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为绝对前提。核心在于能否证明其已完工程的质量合格以及相应价款。为避免纠纷和损失,建议施工方在退场时,务必做好工程交接、工程量确认和中间验收文件的签署与保存,为后续主张权利奠定坚实的证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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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1-13 17: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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